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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公检法的回避决定的主体
编辑:lxq0027 | 时间:2016-06-06 | 浏览:17726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中国律师服务网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刑事诉讼回避是指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都适用刑事诉讼回避。公安机关之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按回避决定程序可分为侦查、鉴定人员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员;检察机关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同样按照回避决定程序可分为检察人员与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同样分为审判人员与本人民法院正职院长。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刑事诉讼中审判长不能决定人员的回避申请,而应当有本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以下是公检法各机关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

1、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于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为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同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3、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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